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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的问题大全


 

1.本文收集并归类了土壤相关资料,整理此份问答,涵盖土壤导则、文件、其他公众号资料、培训所学等。可以说是土壤问题较为全面的学习资料。

2、本文问题根据相关资料整理,仅供借鉴,不代表权威认证。


01

土壤类型与土地利用类型的区别以及资料如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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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类型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壤类型依据GB/T17296-2006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

工业用地(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农用地)为土地利用类型;沙质土、黏质土、壤土为土壤质地。土壤类型为《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6)区分的类型,HJ964规定土壤环境评价中仅区分到60土类即可。


02

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等数据如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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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土壤类型分布图等资料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如公开信息平台、各种文献、当地气象、地质、农业等部门,如干燥度可以通过收集气象资料计算、地下水位埋深可以通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资料摘取、土壤类型可通过农业部门获取等等。

土体构型、土壤结构、土壤质地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得出,阳离子交换量、氧化还原电位、饱和导水率、土壤容重、孔隙度等需要通过实验室测试。


03

干燥度、地下水平均埋深、土壤含盐量、土壤类型分布图等资料获取途径?多年平均是否要明确多少年?以整个所在行政区(市级或以上)是否具备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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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如公开信息平台、各种文献、当地气象地质农业部门等,如干燥度可以通过收集气象资料计算、地下水位埋深可以通过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资料摘取、土壤类型可通过农业部门获取等等。平均不仅是年平均,还是水平范围上的总体平均,即在一定特征水文地质单元或土壤特征功能单元下的区域地下水位埋深。行政区尺度的数据能否作为依据,取决于行政区规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资料丰富程度等方面,若规模过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但资料有很少,则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04

土壤渗透系数和饱和渗透系数有什么区别。按照监测方法,测出来的都应该是饱和渗透系数,渗透系数是饱和渗透系数的简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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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渗透系数叫做非饱和渗透系数,含水层渗透系数叫做饱和渗透系数。土壤渗透系数和含水率有关系,随着含水量的增加而增加;饱和渗透系数又叫饱和导水率,一般监测方法测定的为饱和渗透系数。


05

请问土壤的柱状点的深度怎么确定?工业用地一般需要打多少米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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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打到潜水层,再往下就越界。其垂向调查范围同时要考虑地下水位埋深和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深度,一般为 0~6 m, 若地下水位埋深小于 6 m,则垂向调查范围深度至地下水位埋深处;若建设项目深度超过 6 m, 则调查范围一般仍为 6 m。


06

六价铬尚未颁布标准监测方法,是否现状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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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检测标准已经在编制中,在此之前参照《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消除/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测定。


07

园区的热镀锌项目,建设用地里没有锌这项因子,是不是就不用测这个因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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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可选的特征因子,可以测本项目真正的特征因子留作本底。如果该特征因子无检测方法,则可作说明,不作监测。

列出因子,备注待相关监测标准实施后,补充监测。


08

技术方法教材写道:氧化还原电位(Eh):目前,国内测定氧化还原电位的方法有铂电极直接测定法和去极化法两种。在土壤环境调查过程中,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采用现场测试法。导则原文附录中土壤理化特性调查表显示pH、Eh是实验室测定,与此说法矛盾。到底是现场还是实验室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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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还原电位,环评单位自己有便携仪器的可自己带到现场测试,没有仪器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定。该项指标的测定方法可在野外测定,也可在实验室测定,导则中未规定强制要求评价单位现场测试,以及测试测定的方式方法,根据个人意愿。保证数据真实性即可。


09

养殖项目,III类项目,三级评价,土壤检测场地内的监测点是执行什么标准(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标准)?相应我检测的基本项是选8项还是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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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内建设项目考虑自身建设性质为农用地,占地范围内按《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执行。


10

新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代替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新标准农用地包括耕地、园林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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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


11

点位是否可以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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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装置的埋深不一样,且不同影响途径取样深度不同(所以需要考虑各装置可能影响到的深度来设置柱状样取样),表6中规定的点位数为最少的点位数量,土壤不像其他要素,土壤环境污染有局限性,一个点位无污染,代表不能区域土壤环境无污染。柱状样采样可采用土钻等取样仪器,土壤导则不要求取样方式,只要能取到就行。


12

柱状样,是一个混合样,还是每一层独立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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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取样,分层监测。


13

导则表5备注中解释占地“改、扩建类的指现有工程与拟建工程的占地”,那么6.2.2.1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改、扩建项目是否也是按照全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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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在等级判定时,应以拟建工程的占地规模为准,但在现状调查时应包括现有工程的内容,并按全部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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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类项目以及无需开展土壤预测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理化性质调查、现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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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无需开展任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但是涉及取土弃土的,需要明确不能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严防二次污染。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现状监测工作(肯定没条件,告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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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布点的,是仅用考虑工业、居住、农业用地,还是需要兼顾、绿化、商业、公用设施、广场、道路等其它用地类型。(特别是规划环评中布点原则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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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导则针对如何布点在7.4.2规定了10条原则,这些原则是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并非排他性原则,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条件兼顾其他用地类型。监测布点针对现状用地将来规划发生用地性质变化的,应充分考虑项目运行时,现状用地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若尚未变化则需要按照现状用地性质监测,若发生改变则可按照改变性质以后的用地性质进行监测。此处的用地性质实质是针对应采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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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规定根据GB/T 21010识别建设项目及周边的土地利用类型分析敏感目标;7.1.4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在占地范围开展现状调查,兼顾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敏感目标。是否可理解为项目在园区内,附近如果规划为工业用地,但目前还是村庄和农用地的,可不作为敏感目标,对于园区外的敏感目标开展调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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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对已规划园区但现状仍为农用地的敏感目标进行现状调查,取决项目建成运行时其是否已转变用地性质,或者确切说村庄是否已搬迁、农田是否已建成建筑,若已完成变更则可不做敏感目标,但需分析对其影响,若尚未完成变更则应纳入敏感程度判定条件并作影响分析。此法同于地下水环评中的农村分散水井的处理方式,若项目建成投产时,该水井不再作为供水井,则不纳入敏感判定,仅作影响评价;若仍作为供水井,则应纳入敏感判定,且做影响分析。如此处理最核心的思想是基于人居健康保护的公平性,既要考虑对独立个体的空间保护,也要兼顾时间尺度上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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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类项目以及无需开展土壤预测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所有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理化特性调查、现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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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无需开展任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但对于涉及取土、弃土的,需明确不能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严防产生二次污染,有条件的项目,可增加适当的现状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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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理化特性调查表是否需要有CMA资质单位或地勘单位负责完成并提供盖章文件,还是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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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性质调查无需资质,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即可,数据真实性由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作为将来环境执法的依据。另外,理化特性调查应当是环评单位应该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建议通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身能力建设之中。


19

主要装置区需设置柱状监测点的,具体应如何实施?装置区内已有防渗要求,需要破坏打孔还是可不用做区内监测只需要按照7.4.2.5 和7.4.2.6 原则进行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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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装置区特别是存在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尽可能靠近装置取样,但厂区防渗无法取样的,不做破坏性取样,可通过周边裸露绿化带取样并做好相关说明。导则7.4.2共有10条布点原则,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满足所有条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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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导则中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要求柱状样点和表层样点,其中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中现状监测布点提出“每个柱状样取样深度均为100cm,分取三个土样:表层样0~20cm、中层样20~60cm、深层样60~100cm”。对于农药项目,是按照农药导则还是按照土壤导则开展监测?最后检测的是混合样还是分层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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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和标准执行应遵照地方严于国家、行业细于要素的原则,但农药行业环评导则制订较早,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支撑,取样方法参照农业部门相关调查开展工作,部分内容已不能使用当前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考虑到其尚在执行,建议基于土壤导则的布点原则,在涉及农药行业时,增加农药行业的布点要求。按照最新的土壤环境管理思路和要求,场地土壤取样监测不再保留混合样,仅分层取样,定点定深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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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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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22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里面提到,改扩建新建项目做环评时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这个是环评报告的一部分呢还是单独报告?程序上是否要有单独的调查报告上报环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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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令规定的现状调查,未要求单独成册,也未规定固定格式。只要在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在环评文件中有所体现(实际上环评文件一定有该章节)即可,无需单独上报(系统也不支持单独上报),随环评文件通过环评信息联网报送系统上报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即可。


23

7.4.2.2列出的需监测45项基本项 特征因子,7.4.2.10 存在污染需要监测基本45项 特征因子 。如果不存在污染,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布点原则其他各条,只需要监测特征因子,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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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而且7.4.2.10涉及的是农用地,则是8项加特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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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如果是农用地,不存在污染就不加特征?不存在污染就只需要测45项基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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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是针对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况(包括场地内污染源和场地外敏感目标),都已经判断为不存在污染了,该条也就不满足了,当然也就不用测。


25

土壤监测中理化性质调查表需要每个点位都监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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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搜集历史资料,可监测一个点位给出,也可监测多个点位给出范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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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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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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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导则中“7.4.3监测点数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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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样本,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确定。


28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这个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怎么判定,是看评价范围的主要类型还是看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个生产果汁的企业占地位于工业园区也需要监测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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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

(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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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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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30

超过规定数量之后的监测点位如何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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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面积增加的监测点位,应着重在占地范围内进行布点,若增加环境敏感目标的,可适当在占地范围外增加点位,在满足监测布点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总体数量满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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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下开采项目,地下工程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涉及土壤环境污染影响型,其现状调查点位的数量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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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下水开场项目,地下工程设计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地上工程设计土壤环境污染型,地下工程可按照生态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地上工程科根据地上工程的占地面积按照污染影响型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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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山同时开采两种不同类型的矿种,采区和工业场地均相对独立(一个采 矿许可证,开采两个矿种),矿种从类型上分别属于化学矿采选和土砂石开采; 如何确定此类项目评价等级,若化学矿和土砂石矿均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现状监测布点数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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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影响分别判定等级开展评价工作。 上述例子中的土砂石一般不需要开展土壤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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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的如何定义?是否是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壤?是否是进行了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场地?

问:7.4.2.10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 ……在可能受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 。如何理解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 ” ,是否改扩建I类项目均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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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从事过重污染影响的企业,且明显有措施疏忽及污染痕迹的。根据资料判 断,与场地调查没有关系。若从事过重污染的企业用地,不确定是否污染,需要测 一个点位的全测样(标准中的基本项目 特征因子)。确定无污染可不测全测样。若有版权不当之处,请后台联系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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